捞虚拟货币?(虚拟货币)挖矿犯不犯法?
作者:John 发布时间:2024-04-19 栏目: 金融理财 0浏览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捞虚拟货币这个问题,(虚拟货币)挖矿犯不犯法?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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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货币
刚果(金)使用的货币叫做刚果法郎,目前正在流通的面值有10、20、50、100、200、500、1000、5000、10000、20000共十种。
刚果法郎在比属刚果时期和刚果独立到1967年这段期间曾经发行过。1967年被扎伊尔替代,1997年以后再度成为刚果(金)的流通货币。
(虚拟货币)挖矿犯不犯法?
说实话你自己挖着玩儿(不成规模的),没人管你,但是变现是有风险的,包括但不限于资金被冻结,帐户被冻结等等。
规模化挖矿,第一其本身就风险巨大,现在入场已经捞不到了,比特币价值波动大,涨的时候显卡涨价,跌的时候显卡也涨价。
第二用电量也是个问题,目前国内大型矿厂都是建在电费相对便宜的地区,而这些地区又会有重点监控,任何盈利性质的矿场在国内的生活空间都已经非常狭小了。
数字货币为何会下跌?
数字货币下跌的原因,其实这次的数字货币的导火索是eth的出现,出现了太多的没有任何价值的空气币,在市场资金本身就不是很多,市场不是很规范,没有任何门槛没有任何价值的山寨币分散了整个资金池,且大量的山寨币通过比特币进行提现和稀释,终于,大伙都沉迷于山寨币百倍的升值的时候,市场给了狠狠地一巴掌,这次的熊市,其实是很好的过滤,过滤那些投机用户,那些滥发币的平台。相信这次熊市之后,会出现更加规范的政策,更加合理的市场,更加专业的投资。如果这些本质没有任何改变,仅仅靠减产的热点,那么数字货币难以迎接来新的牛市。
有什么好的虚拟货币投资?
在打算对虚拟货币进行投资之前,一定要对虚拟货币的来龙去脉和它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进行深入的了解。
虚拟货币包括两类,一类是有发行中心的网络社区虚拟货币,譬如Q币、Amazoncoin等;一类是基于密码学和P2P技术的去中心化的数字加密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两类虚拟货币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网络社区虚拟货币实质是发行方的负债,主要面临信用风险(虚拟货币无法购买或购买到足量对应商品或服务)、技术风险(虚拟货币被盗)和非法交易风险(小额、网络赌博)等,其监管可以参照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数字加密货币主要面临信心风险(数字加密货币缺乏信用支持,一旦持有人对其缺乏信心就一文不值)、技术风险(虚拟货币被盗)和非法交易风险(大额、洗钱、恐怖融资、避税)等。数字加密货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是一种高效低成本的价值传递及金融交易技术,有望提升金融业效率,因而需要通过监管实现效率与安全的统一。
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均将数字加密货币市场纳入了监管,针对不同应用定位存在三大监管模式,欧洲、日本的“货币发行业”、香港、台湾地区的“类银行业”以及美国的“货币服务业”数字货币。其中以欧洲、日本为代表的“货币发行业”监管模式,将数字货币的发行视为是一个单独的行业,侧重于对数字货币发行机构进行审慎监管。相关政策包括欧盟的《电子货币指引》和《支付服务指引》、英国的《电子货币管理条例》、日本的《预付式证票规制法》等。欧洲央行认为发行数字货币在某种程度上等价于吸收存款,并且是基于信用经营,具备较强金融业的特征,设立专门的数字货币发行机构,单独颁发专门的牌照,对其执行比银行业金融机构更为宽松的监管;以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类银行业”监管模式,将数字货币视为储蓄性的银行业务,允许且只允许商业银行或存款公司发行数字货币。相关政策包括中国香港的《多用途预付卡发行申请指引》、中国台湾的《银行发行现金预付卡许可及管理办法》等。香港规定只有持全牌照的商业银行和经过特别批准的存款公司才能发行多用途预付费储值卡;以美国为代表的“货币服务业”监管模式,将数字货币视为是非储蓄性的货币服务业务,同时允许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参与,侧重对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相关政策包括《统一货币服务法》、《电子货币划拨法》等。美国各州根据《统一货币服务法》相继出台了适用本州的非金融机构从事货币服务的相关法律。金融机构类发卡者则受到联邦一级的监管,并且必须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其所发卡的金额购买保险。
目前国内数字货币发行和交易层面,多发生在场外市场。中国对这些数字货币的监管,应当结合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交易平台建立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反洗钱上报制度和客户识别制度,建立数字资产发行方和销售方的注册制与信息披露制度,从而预防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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