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买房未过户又被卖方抵押,平安普惠的抵押是否违法违规?-2016用房产抵押最多能贷款多少年
作者:Kate 发布时间:2025-04-27 栏目: 新闻热点 0浏览
2016年5月31日,我通过房产中介在海口市购买一套符合过户登记政策的二手房,完成40万元首款支付后于6月份迁入居住。8月份公积金贷款获批后,到市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7月25日起海口市施行房地产“两证合一”新政策,将之前仅凭房产证就可以办理房产过户的政策变更为需凭房产证、土地证才可办理,办理抵押也必须房产、地产捆绑抵押,新政策没有过渡期。我购买的房子只有房产证和小区的大土地证(教育划拨用地),需等待出指导细则后才能办理过户登记。当时支付给卖家的房款已被使用,没法停止交易。
2016年11月,卖家因所在单位有购房指标想要交款购房。在她的一再请求下,我找亲朋再次筹借17万元,作为二次房款提前支付给她,但是她在收到房款后没到两个月,就隐瞒我于2017年1月9日将房子抵押给深圳平安普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平安普惠”)贷款54.3万元,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后来因无法按时还贷,2018年1月贷款担保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要将房产拍卖进行抵债,我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裁定我的购房合同有效,但是需等条件成就(即房主偿清贷款后)再申请过户。2021年,平安财险在要求起诉卖家要求还款胜诉后,以房产抵押权优先为由申请将房产拍卖进行抵债。我根据最高院《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规定》第28、29条,再列举平安普惠办理此项抵押过程中的重大过失及违法违规事实,于2021年4月25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但是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不予支持。
我在2016年5月买房时,该房屋按规定是可以正常交易办理过户的,而平安普惠2017年1月接受抵押时,按照新政策中房产过户以及房屋抵押必须房产、地产捆绑抵押的要求,该房屋因无房产土地证是不能上市交易正常流通的,平安普惠却违反规定办理了房屋抵押,海口市房管部门也为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现在由于这个抵押权登记,我们正常交易在先、购房自住、无过错买房人的基本居住生存权将要劣后于资本的商业抵押权了。
经查,当时平安普惠在海南并未注册分支机构,那他在海口办理房屋抵押是否涉嫌无照跨省经营?《银监会央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是关于小贷公司的两项主要规定。按这两项规定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或评价良好的公司,也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我曾将此情况向海口市政府“12345热线”平台咨询,得到回复是:平安普惠公司没有海南本地的营业执照算是无照经营,也算是跨省违法经营。
我曾将平安普惠公司在海口的违法经营情况向深圳市金融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的短信回复是:“已转给该公司处理”。作为一个地方金融业务主管部门,这样的处理结果合理吗?
再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令《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等途径和方法。
一般正规银行在接受房屋抵押时,都会上门核实房屋情况。如果卖方要想隐瞒房屋已售出并已交付给买家居住的事实实现骗贷,那么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要取得贷款机构同意不做上门核实。因此,按常理推断,平安普惠公司当时必然是同意了卖方的这个要求,或者就是,该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的业务利益,直接把这个重要的贷前调查及审查程序给省去了。那,交易后发生风险造成的损失就没必要去承担了吗???平安普惠在办理这项房屋抵押时,正处于海口市不动产“两证合一”登记新政策实施的初期,极可能存在二手房已售出但未能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况,但是该公司却仅凭房产证查册,未履行贷前实地核查及审慎审查的主要程序,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此举明显属于其主动规避获取“应知而未知”信息,这难道不算是重大过失吗?那其所取得的抵押权符合善意取得要求吗?如果不是善意取得,那它的法律等效性何在?
我年近半百,只是普通企业职工,收入不高,平时节俭生活,赡养老人、养育小孩各种支出后也所剩无几。因房价过高,一直无力购买房屋。因父母老迈及小孩读书需要,顶着压力买了这套68万元的二手房,对比高档小区房价并不高,房款首付及二次付款57万元已是多年积蓄加上找亲朋好友的借款了。
普通人的合法维权成本很高,一场官司,诉讼费1万,律师费3-4万。做为普通收入家庭,2-3年省吃俭用的积蓄都不足以支撑一场官司的费用。前两次官司我借钱请了律师,第三次上述到中院的,我实在是无力支付律师费了,庭审时只能自辩。现在还需要继续向高院上诉,也希望网友们能够给予指导,是否还有哪个法律条款是我们可以适用的,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