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从我国环境污染现状浅谈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环境保护基金
作者:Wang 发布时间:2025-03-03 栏目: 理财课堂 0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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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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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讲法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为了应对这一问题,我国不断加强环境保护力度,推出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
其中,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
的研究成为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1、这一制度的来由
近几年来,
科技进步
和
经济快速发展
导致了环境问题的普遍化和复杂化,人类对与之相适应的生态系统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
在面对环境污染所引起的损害时,
采取个性化的处理方法来弥补环境损害带来的不足,会出现加害者无法承受自己的损失,而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补偿的情况
。因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应运而生。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环境侵权和保险两个制度有机地融合在一起。
它既可以帮助补偿受害者的损失,降低投保企业因高额赔偿而导致破产的危险,又可以帮助提升投保企业抵御环境风险的能力,从而有效地预防环境污染。
目前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许多问题,各地都出现了投保积极性不足、试点工作难以开展的情况。
自2013年起,国家启动了相关试点,并在某种意义上推动了公司的发展。
目前,该制度已实施近十年,试点区域遍布三十多个省份,尽管取得了一些试点效果,但从实施来看仍存在许多问题。
但不能因此否认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分散、转移风险,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的长期发展。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是一种从国外学习而来的制度,但它与我国的环境现状、政策法规以及制度基础等仍然存在一些需要融合之处。
因此,我们要在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发展现状,充分发挥其对环境风险的防范作用。
2、发展背景
最近几年,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的经济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
在国外发达国家用了将近一百年才完成的工业化过程中,我们只用了短短数十年的时间
,这样的发展方式在为国家创造了繁荣的同时,也给国家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可以设想,我国若能建立起一套
“环境污染责任险”体系
,将使侵权者无法再借着法律漏洞规避自己的赔偿责任,同时也将使其承担更大的试错费用,促使可能造成更大危害的公司审慎经营,并提高对环境的保护意识,降低对环境的损害影响。
当前,
各国都已着手构建并持续健全环境法制,并以国家补偿、环境税收、环境基金等政策手段作为补充。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环责险”)
由于其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传统的损失分担方式,在国际上已得到广泛认可,并已初见端倪。
从上个世纪90年代起,我们就紧跟着世界环保潮流,对环境责任保险进行了尝试。我国制定了多部法律,开启了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试点工作。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草案)》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8年5月正式公布,并结合我国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其进行了近一步的补充和改进,推动了我国环保险的发展。
3、此法律制度的相关内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被称为“环境责任保险”,是在较早的公共责任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这种险种是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产生的。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升和公众环保权益意识的增强,环责险凭借其特有的环境风险防控作用走进了人们的视线。
目前,我国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界定还没有形成共识。
从投保人的角度,别涛学者将其界定为:
“由排污单位因对环境的污染给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应按法律规定进行补偿的保险”。
杜鹃学者着重分析了环境污染和损害的两种情况,将环责险界定为:
“当发生环境污染和损害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协议对损害受害人进行赔偿的保险”。
我国学者宫小东将环境责任险界定为“绿色保险”,
侧重于其所承保的环境损害种类
,将其界定为:
“投保人因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环境损害而对其负有的环境损害责任,并通过支付保险费将突发或突发的恶性损害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的一种保险”。
在与保险人签署环责险保险合同的过程中,
被保险人可以将自己的环境风险转移到被保险人身上,从而规避了未来面临的巨大赔偿压力
,同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态环境的文明和谐。
4、这一制度的特征
“强制性”
是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与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不同的一个主要标志,也是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个突出特征。
从
《管理办法》
的有关条款来看,这项保险的强制性有三个方面:
第一,在保险对象上有强制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官方对高风险的环保公司进行了强制保险,并列出了相应的保险对象。
第二是对承保人的强迫性,即在高风险的环境中,当有条件的保险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时,不能因此而无正当理由地拒付或推延。
第三是对保险合同的终止作出严格的限制,除非《保险法》另有明确要求,否则,一旦订立,就不能任意终止。一旦合同被取消,保险公司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地环保部门,并将合同撤回。
上述各项制度都是我国在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过程中所具有的强制性的一种表现。
当我国实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必须要考虑
这一险种的风险覆盖面是否够大,是否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最广大的民众的权益,同时还要考虑当环境污染事件出现时,所造成的经济和社会损失是否十分严重。
从这一点来看,我国养老保险从建立之日起就具有很强的社会福利性质。
与普通责任保险相比,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以可能发生的侵权为依据,既包含了对第三人损害的补偿,也包含了对生态环境的恢复与管理。
同时,由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特殊性,也使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质。
保险机构以保险合同为基础,催促投保公司加强对环境的防范,协助公司树立起绿色生产和发展的观念,这也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社会公益的一个显著体现,它对推动人类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
5、当前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有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主要是针对海洋船舶、海洋石油、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等方面。
而在
《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等法律中,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条文也大多是针对海洋环境的。
因此,
从表面上来看,有关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律条文很少,而且比较分散,缺乏整合性,很难满足对各种环境因素的要求。
这样的立法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无法达到预期的目的,使得环境保护的整体性和完整性很难得到很好地实施。
在基本法修改方面,
《环境保护法》中虽早有提到,但只是一个指导性条款,没有明确规定。
车辆强制责任保险属于一种责任保险,在《保险法》中应当有所体现。
在2015版《保险法》第3次修改时,却没有对车辆强制责任保险作出清晰的界定,只是根据普通的保险原理和条款来确定车辆强制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
因此,
当基础法律,也就是上一部法律的制定不完善时,下一部法律就很难对车辆强制责任保险进行详细的规范。
6、一些完善建议
环强险是一种社会公益的模式,能够及时救助受害者,提升全社会福祉,因此,成功实施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所以,在推行机动车强制保险方面,官方扮演了关键角色。
在税务政策上,由于环保保险通常适用于高污染公司,官方通常会对这些公司征收高额的环保税。
如果企业自愿投保环强险,意味着企业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置于环境风险监管之下,提高了环境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
因此,投保企业可以根据保单或保险合同要求,向官方提出环境税收优惠的申请。经过一系列审查后,官方将按一定比例减免企业的环境税费。
在奖励和惩罚机制方面,
主动投保的公司可以将环强险与公司的环境信用评价机制联系起来。
在行政许可项目的申请中,应优先选择购买环强险的公司,并提供环保科技项目立项和环保专项基金的情况。此外,官方还可以与商业银行合作,将公司的保险状况与银行的信用支持有机结合起来。
在相同条件下,对主动投保的公司,应优先提供信用支持。
对于应该被保险却被拒保的高环境风险企业,在信贷审核、企业信用等级评估和未来收购和转让等环节中,需要对这类企业进行约束。
写在最后
随着我国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完善势在必行。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明确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强化环境保护意识,方能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希望未来我国能够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为环境保护事业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创造一个清洁、美丽的生活环境,让子孙后代能够享受到更好的生活质量。
参考资料
1、邹海林.责任保险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3、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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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杜鹃.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基础理论与发展策略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